(2009)衢开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村民委员会与廖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村民委员会,廖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478号原告: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法定代表人:吴顺法,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贞华,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廖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小兵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