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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冯云与被告常继东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云,常继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冯云,女,1960年12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晋海涛,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常继东,男,5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云与被告常继东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云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云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云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蒲 晖助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迎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