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挺与陈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挺,陈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950号原告:吕挺,196509305110,汉族,住浦江县大畈乡清溪村经耕沿**号。被告:陈李松,2619670913511x,汉族,住浦江县大畈乡夏明村大畈***号。原告吕挺诉被告陈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志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李松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2月初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求助借款,原告出于支持,于2007年2月10日借给被告人民币3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由于被告言明不久就会归还借款,故不约定借款利息和归还期。去年起原告自己需用钱,即先后多次向被告催讨,要求归还借款,终因被告无还款行动致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陈李松于2007年2月10日出具了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李松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请基本一致,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李松向原告吕挺借款3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及时如数归还原告借款,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李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挺借款计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被告陈李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黄志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黄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