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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常语青与舟山市普陀区欣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语青,舟山市普陀区欣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367号原告常语青,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粱溪路*号,现住浙江省六横镇双屿小区2号门。被告舟山市普陀区欣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六横路260-262号。法定代表人郑斌丰。原告常语青诉被告舟山市普陀区欣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诚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国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语青、被告欣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斌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语青诉称,2009年3月14日,原告将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交由被告欣诚公司邮寄到江苏东台市吴礼进,但至今没收到。被告欣诚公司虽是天天快递的代办点,但原告是将电脑交给被告欣诚公司,被告欣诚公司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原、被告对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欣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500元,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欣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以下证据:1.天天快递运单。以证明原告将电脑交被告欣诚公司邮寄到江苏东台的事实。被告欣诚公司郑斌丰妻子周佩芬签名的书面记录,以证明原告邮寄的是电脑。3.发票一份,以证明电脑价值是4000元。被告欣诚公司辩称,被告欣诚公司是快递业务的代办者,原告交给被告欣诚公司的快件已交给了定海的天天快快递有限公司,被告欣诚公司的任务已完成,原告不应该向被告欣诚公司索赔,被告欣诚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再说原告交给被告欣诚公司是不是电脑也无法查清,即使被告欣诚公司有责任,原告填的递运单上都有保价的规定,且被告欣诚公司的墙上张贴有保价的规定,而原告对邮寄品没有保价,根据相关规定,被告欣诚公司最多只能赔偿200元。被告欣诚公司在庭审中出示了照片,以证明被告欣诚公司的墙上贴有保价的规定。经质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天天快递运单,被告欣诚公司无异议;对原告出示的证据2.周佩芬签名的书面记录,被告欣诚公司认为周佩芬签名的书面记录无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原告出示的证据3.发票一份,被告欣诚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欣诚公司出示的照片,原告认为没看到。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天天快递运单,被告欣诚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欣诚公司出示的照片,从照片中显示被告欣诚公司的声明是挂在墙上,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3月14日,原告将一邮件交给被告欣诚公司递运到江苏东台市南沈灶镇的吴礼进,并由原告填写了天天快递运单,并支付了运费20元。天天快递运单的背面有契约条款,其中第4条规定:“赔偿:遗失、损坏、延误和被盗未保价的快件,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人民币(含退回的运费)。凡申报价值超过200元人民币的快件,本公司将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申报价值增收5%保价费,并以实际收费时认定的申报价值的实际损失酌情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其保价额”。天天快递运单正面有“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的提示内容,且右下方留有保价快件应填写的内容。此后收件人吴礼进未收到该快件,至今该快件无法查找。本院认为,原告将邮件交给被告欣诚公司递运到江苏东台市的吴礼进,原、被告之间成立了邮寄服务合同。被告欣诚公司将天天快递运单交原告填写后,视为双方均接受天天快递运单上载明的契约条款。对于被告欣诚公司辩称其只是天天快快递有限公司的代办点的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交给被告欣诚公司邮寄的快件在寄送过程中遗失,被告欣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在填写天天快递运单时,应当对运单上的相关记载有注意的义务,天天快递运单正面有“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的提示内容,该字体比运单上的一般字体粗大,提示明显,且运单右下方留有保价快件应填写的内容,原告在填写时也能明显地发现。且被告欣诚公司场所内张贴了保价条款内容,虽天天快递运单反面载明的契约条款系被告欣诚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性质,但根据以上情况表明,本院认定被告欣诚公司已对运单反面载明的相关条款向原告进行了告知,原告应该知悉天天快递运单反面载明的契约条款第4条内容。本院认定运单反面载明的契约条款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因保价快件还应另付5%的保价费,且根据契约条款第4条,邮寄企业被告欣诚公司对保价快件要承担的责任比一般普通快件大,被告欣诚公司及相关的邮寄企业对保价快件注意及保管义务相应地也比一般普通快件高,而原告在寄送快件时未进行保价,现快件遗失,即使原告邮寄的快件是电脑,被告欣诚公司也只能按天天快递运单反面载明的契约条款第4条约定的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被告欣诚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200元,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此额度的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舟山市普陀区欣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赔偿原告常语青损失2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舟山市普陀区欣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国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曹燕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