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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军伟与鲍先勇、陈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伟,鲍先勇,陈晓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416号原告:许军伟,男,1973年3月5日出生,住天台县福溪街道光明村14-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桂红,女,1979年3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鲍先勇,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秀水山庄桃源园70幢。被告:陈晓青,赤城街道秀水山庄桃源园70幢。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军伟与被告鲍先勇、陈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军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6025元,由原告许军伟负担。审 判 长  徐慧芬审 判 员  王秀锋人民陪审员  戴均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