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军伟与鲍先勇、陈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伟,鲍先勇,陈晓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416号原告:许军伟,男,1973年3月5日出生,住天台县福溪街道光明村14-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桂红,女,1979年3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鲍先勇,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秀水山庄桃源园70幢。被告:陈晓青,赤城街道秀水山庄桃源园70幢。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军伟与被告鲍先勇、陈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军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6025元,由原告许军伟负担。审 判 长 徐慧芬审 判 员 王秀锋人民陪审员 戴均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