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耐火材料厂与杭州××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耐火材料厂,杭州××玻璃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968号原告湖州××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南浔区××村××湾。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被告杭州××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耐火材料厂诉被告杭州××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耐火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计467元,由原告湖州××耐火材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丹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梁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