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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耐火材料厂与杭州××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耐火材料厂,杭州××玻璃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968号原告湖州××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南浔区××村××湾。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被告杭州××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耐火材料厂诉被告杭州××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耐火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计467元,由原告湖州××耐火材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丹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梁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