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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松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金水与叶新田、叶陈珠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水,叶新田,叶陈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松商初字第348号原告:何金水,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农民,住松阳县玉岩镇根坑村松树坑2号。委托代理人:苏昱炜,男,松阳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松阳县西屏镇仁寿坊弄2号。被告:叶新田,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国家工作人员,住松阳县西屏镇凌霄小区1幢3-101室。被告:叶陈珠,退休职工,住松阳县西屏镇白云小区3幢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水与被告叶新田、叶陈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水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金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依法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何金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