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建勇与骆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建勇,骆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162号原告:骆建勇,经商,乌市稠城街道杏元村2组。被告:骆红卫,城街道杏元村大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建勇与被告骆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建勇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建勇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骆建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