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招贵与柯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招贵,柯正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程招贵,市太平街道肖泉村。委托代理人:陈海刚。被告:柯正强,城南镇沙岙村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招贵与被告柯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招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861元,由原告程招贵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