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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招贵与柯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招贵,柯正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程招贵,市太平街道肖泉村。委托代理人:陈海刚。被告:柯正强,城南镇沙岙村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招贵与被告柯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招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861元,由原告程招贵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