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诉被执行人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35号 申请人刘某诉被执行人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退还申请人刘义民保证金376196.01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从2005年1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分段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88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的存款503626.5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