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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巧英与上虞市和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英,上虞市和盛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389号原告:陈巧英,市梁湖镇外梁湖村岙里头332号。身份代码:330622196911140923。委托代理人:徐世泉,上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虞市和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百崧公路消防大队培训中心。身份代码:67386165-7。法定代表人:沈文良,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巧英与被告上虞市和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巧英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巧英负担。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瑜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