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德商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沈志芳与张健峰、卢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芳,张健峰,卢春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527号原告沈志芳,康镇丰桥村高桥51号。被告张健峰,镇春晖街70号。被告卢春晖,镇宋石街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芳与被告张健峰、被告卢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芳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沈志芳负担。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沈永良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1527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9.7.8结案日期:2009.7.22适用程序:简易原告:沈志芳被告:张健峰、卢春辉简要案情:原告沈志芳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意见: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沈志芳负担。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沈永良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