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24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建星与柳海群、柳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星,柳海群,柳祖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49号原告张建星,仙居县下各镇穿镇路610号。委托代理人周焕满,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海群,兰溪市横溪镇国庆村。被告柳祖海,溪市兰江镇振兴公寓3幢502室,现住义乌市江滨中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星诉被告柳海群、柳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6月1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星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骆铠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