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湖州金山耐火材料厂与杭州燎原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山耐火材料厂,杭州燎原玻璃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968号原告湖州金山耐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沈金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茵。被告杭州燎原玻璃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山耐火材料厂诉被告杭州燎原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金山耐火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计467元,由原告湖州金山耐火材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丹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梁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