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曾××与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曾××,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238号原告:吴××。原告:曾××。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曾××与被告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曾××共同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明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