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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曾××与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曾××,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238号原告:吴××。原告:曾××。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曾××与被告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曾××共同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明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