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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矾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苍南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矾商初字第17号原告:苍南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号。法定代表人:吴××。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苍南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曾    云    县审判员 吴圣东人民陪审员张传遐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正    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