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信用社与朱甲、朱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信用社,朱甲,朱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80号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信用社,住所地缙云县壶镇××东北路××号。诉讼代表人:朱丙。被告:朱甲。被告: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信用社和被告朱甲、朱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信用社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岩好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柳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