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成洋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宏华装饰工程有限、宁波市鄞州宏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吕成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成洋,宁波市鄞州宏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成洋,汉族,住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新村**幢***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鄞州宏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长丰村。法定代表人杨忠明,总经理。上诉人吕成洋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宏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