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锦缕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嵊州市越樱真丝针织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锦缕纺织品有限公司,嵊州市越樱真丝针织服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824号原告绍兴市锦缕纺织品有限公司。7号3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叶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慧慧,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越樱真丝针织服装厂。长广路28-30号。负责人周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锦缕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越樱真丝针织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锦缕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人民币79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