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钱××与陈××、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陈××,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91号原告:钱××。委托代理人:章××。被告:陈××。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陈××、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钱××负担。审 判 长 胡丹霞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人民陪审员 胡晓丽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包金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