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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钱××与陈××、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陈××,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91号原告:钱××。委托代理人:章××。被告:陈××。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陈××、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钱××负担。审 判 长  胡丹霞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人民陪审员  胡晓丽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包金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