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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吕某某,汉族,无业。被告安某某,男,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吕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亲朋好友从中调解,夫妻关系已和好,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剑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