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曹晓燕与魏力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94号原告曹晓燕。被告魏力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燕与被告魏力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燕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力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晓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曹晓燕负担。审 判 长 朱光明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应湘姣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