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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曹晓燕与魏力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94号原告曹晓燕。被告魏力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燕与被告魏力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燕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力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晓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曹晓燕负担。审 判 长  朱光明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应湘姣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