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谭书晴诉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书晴,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谭书晴。委托代理人姚祖刚,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65号。法定代表人何光厚,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帅。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书晴诉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书晴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书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书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书晴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