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珠刑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罪犯邓裕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裕平
案由
受贿,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09)珠刑执字第15-1号被告人邓裕平,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98年2月任祁东县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2001年11月任祁东县民政局局长、党组副书记,2004年2月任祁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2007年11月28日当选祁东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祁东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租住祁东县洪桥镇劳动巷祁东县社保局原办公楼二楼。2008年4月1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2009年7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09)珠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罪犯邓裕平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经查,罪犯邓裕平因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脊髓受压;肥大性脊柱炎疾病需住院治疗,不宜收监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邓裕平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7月28日以前,罪犯邓裕平在祁东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受监管,现在祁东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2014年8月11日,祁东县司法局启动了对社区矫正人员邓裕平的病情进行复杂并重新鉴定程序。2014年8月14日,衡阳市中心医院作出医鉴字(2014)第126号《湖南省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认为:“根据目前资料,在矫人员邓裕平患有1、腰椎病、椎间盘突出;2、右下肢乏力”。根据患者目前情况,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八条之保外就医条件。祁东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邓裕平目前病情情况和衡阳市中心医院医鉴字(2014)第126号《湖南省司法医学鉴定书》,请贵院依法作出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鉴于上述情况,本院继续决定将罪犯邓裕平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