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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田锋、马永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田锋,马永芬,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7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崔滨洲,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虹、张璠,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田锋,无业。被告马永芬,无业。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6号新兴翰园。法定代表人冯晓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张田锋、马永芬、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51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