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赵甲、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赵甲,赵××,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乙。被告:赵甲。被告:赵××。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赵甲、赵××、周××其他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自愿撤回对被告赵甲、赵××、周××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赵甲、赵××、周××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956元,依法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何××负担。审判长 徐 潮 波审判员 吴尚伟审判员胡国法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