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诸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赵甲、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赵甲,赵××,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乙。被告:赵甲。被告:赵××。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赵甲、赵××、周××其他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自愿撤回对被告赵甲、赵××、周××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赵甲、赵××、周××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956元,依法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何××负担。审判长 徐   潮   波审判员 吴尚伟审判员胡国法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