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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台州市××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台州市××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姜××。被告:台州市××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红四村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与被告台州市××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以被告对其主体有异议,原告需查明有关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其主体提出异议,原告需查明有关事灾,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