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台州市××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台州市××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姜××。被告:台州市××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红四村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与被告台州市××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以被告对其主体有异议,原告需查明有关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其主体提出异议,原告需查明有关事灾,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