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8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航巍真空镀膜厂与东阳市众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航巍真空镀膜厂,东阳市众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863号原告义乌市航巍真空镀膜厂。负责人陈巍。委托代理人王旭建,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红联村。被告东阳市众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村法定代表人丁东红。本院在受理原告义乌市航巍真空镀膜厂诉被告东阳市众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航巍真空镀膜厂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航巍真空镀膜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东阳市众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5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俞 玮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