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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72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广宜与陈杭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宜,陈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28号原告赵广宜,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西门街17号。被告陈杭,经商,市江南三小区31栋5号。本院在受理原告赵广宜诉被告陈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杭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车站路12号305室房屋,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广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杭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车站路12号305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