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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刑抗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彭柱平抢劫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刑抗再字第3号原审被告人彭柱平。因本案于2008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柱平犯抢劫罪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8)瑞少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柱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6月3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审监抗(2009)第6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案经本院审查认定,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于二OO九年七月六日作出(2009)浙温刑抗字第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彭柱平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和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瑞安市人民法院(2008)瑞少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瑞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天舜审 判 员 徐继松审 判 员 林丽宏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欢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