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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有限公司,慈溪市××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595号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村。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邵××。被告:慈溪市××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毛××。委托代理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计151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