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干县永康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余干县永康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华联合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干县永康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余干县永康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华联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953号原告:余干县永康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干县干越大道稽征所内。法定代表人:舒信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立迪,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琼,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解放街8号供销大厦5楼。负责人:施安民。原告余干县永康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09年7月20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干县永康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余干县永康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可玖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飞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