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淑蓉与蒋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蓉,蒋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895号原告宋淑蓉,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宋宅村。被告蒋英敏,农民,市大陈镇八里桥村第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淑蓉与被告蒋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淑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贤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厉茂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