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银仁与王定庆、毛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银仁,王定庆,毛招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12号原告:林银仁,石塘镇影卫路6号。被告:王定庆,石塘镇新村村影院边119号。被告:毛招花,石塘镇新村村影院边1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银仁与被告王定庆、毛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银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银仁负担。审判员 江峰二○○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永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