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银仁与王定庆、毛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银仁,王定庆,毛招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12号原告:林银仁,石塘镇影卫路6号。被告:王定庆,石塘镇新村村影院边119号。被告:毛招花,石塘镇新村村影院边1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银仁与被告王定庆、毛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银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银仁负担。审判员 江峰二○○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永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