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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设备有限公司与上××××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设备有限公司,上××××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913号原告杭州××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科技经济××桥路。法定代表人野口××。委托代理人严××。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司于200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770元,合计人民币6671元,由原告杭州××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沈澄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