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设备有限公司与上××××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设备有限公司,上××××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913号原告杭州××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科技经济××桥路。法定代表人野口××。委托代理人严××。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司于200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770元,合计人民币6671元,由原告杭州××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沈澄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