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宁波××铝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波××铝业××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905号原告张×。被告宁波××铝业××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村。法定代表人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宁波××铝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宇 晶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叶菁(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