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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宁波××铝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波××铝业××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905号原告张×。被告宁波××铝业××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村。法定代表人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宁波××铝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宇  晶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叶菁(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