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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朱申林与朱生荣相邻通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申林,朱生荣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申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朱申林。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生荣。再审申请人朱申林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朱生荣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8)秀洲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朱申林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不按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是不对的。再审被申请人朱生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院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