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艳荣与杞县红十字会医院、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艳荣,杞县红十字会医院,杞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再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艳荣,又名张凤荣。委托代理人王闯,又名王庆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杞县红十字会医院。法定代表人王五中,院长。委托代理人王良中,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杞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玉健,院长。委托代理人王瑞安,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虓,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张艳荣与杞县红十字会医院、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0日作出(2002)杞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后,张艳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11月10日作出(2004)汴民终字第7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艳荣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审查后于2005年8月19日作出(2005)汴民监字第84号通知,予以驳回。张艳荣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657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后张艳荣再次提出再审申请,该院又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2008)豫法立民字第25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艳荣的委托代理人王闯、被申请人杞县红十字会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良中、杞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瑞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4)汴民终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及杞县人民法院(2002)杞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郭 妮审判员 邓凤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