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73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旭强与楼林有、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强,楼林有,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39号原告杨旭强,经商,市北苑街道柳一村。被告楼林有,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何店村16组。被告安萍,经商,乌市义亭镇何店村1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强与被告楼林有,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5元,由原告杨旭强负担。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