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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谢小敏与浙江柯岩风景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鲁镇水上游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敏,浙江柯岩风景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鲁镇水上游船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谢小敏。委托代理人:李青青。委托代理人:谢文元。被告:浙江柯岩风景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兴长。被告:绍兴县鲁镇水上游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荣。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越。本院受理原告谢小敏诉被告浙江柯岩风景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谢小敏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