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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539号原告:方××。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汪惠萍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