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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76号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森源。委托代理人:赵一平。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原告: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少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