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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与钱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钱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95号原告: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经济开发区滨江路25号。法定代理人:朱永其。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