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司与浙江××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司,浙江××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897号原告:绍兴××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江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浙江××司。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司与被告浙江××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66.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人民币488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