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培苗与蒋红良、蒋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苗,蒋红良,蒋小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587号原告孙培苗,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大侣孙家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英,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大石岭村乌石庙196号。被告蒋红良,住诸暨市店口镇浒山村123号。被告蒋小兰,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浒山村1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苗与被告蒋红良、蒋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培苗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培苗以被告蒋红良、蒋小兰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培苗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