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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培苗与蒋红良、蒋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苗,蒋红良,蒋小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587号原告孙培苗,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大侣孙家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英,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大石岭村乌石庙196号。被告蒋红良,住诸暨市店口镇浒山村123号。被告蒋小兰,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浒山村1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苗与被告蒋红良、蒋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培苗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培苗以被告蒋红良、蒋小兰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培苗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