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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梁法棠、蒋红萍与钱松江、吴月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法棠,蒋红萍,钱松江,吴月娟,钱国栋,周达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梁法棠。原告蒋红萍。被告钱松江。被告吴月娟。被告钱国栋。被告周达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法棠、蒋红萍诉被告钱松江、吴月娟、钱国栋、周达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松江、吴月娟、钱国栋、周达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法棠、蒋红萍撤回对被告钱松江、吴月娟、钱国栋、周达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