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梁法棠、蒋红萍与钱松江、吴月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法棠,蒋红萍,钱松江,吴月娟,钱国栋,周达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梁法棠。原告蒋红萍。被告钱松江。被告吴月娟。被告钱国栋。被告周达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法棠、蒋红萍诉被告钱松江、吴月娟、钱国栋、周达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松江、吴月娟、钱国栋、周达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法棠、蒋红萍撤回对被告钱松江、吴月娟、钱国栋、周达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