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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利斌、张淑侠、张世俊与张康美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25号申请人张利斌、张淑侠、张世俊申请执行张康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9905.00元。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康美家中经济困难,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执字第25号案(未执行标的19905.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