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被告义乌与义乌市伟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被告义乌,义乌市伟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88号原告: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47号亚细亚大厦B座505室。负责人:王歆。委托代理人:俞剑蓓,该公司负。被告:义乌市伟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东南路167号2楼。法定代表人:欧伟。原告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伟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简易程序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剑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伟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称:2007年1-2月,被告分两次委托原告空运出口货物,目的港分别是加纳ACCRA和尼日利亚LAGOS。货物出运后,被告在2007年2月8日给予费用确认,确认在15天内支付所有费用,总金额为83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款项人民币83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被告义乌市伟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被告委托原告出运货物,至LAGOS的空运费为人民币24500元,至ACCRA的空运费为人民币585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83000元,双方约定开航日为2007年2月8日,被告将于开航日15天之内付清上述空运费;2007年6月18日,被告出具还款保证书,承诺从2007年7月15日开始每月分期付款,该款被告至今未付;2008年2月13日,原告因欠付航空公司空运费纠纷一案交付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转交款83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提单申领单二份、还款保证书一份、电汇凭证和往来款票据各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出运货物,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并垫付了相关费用,被告理应偿还;被告逾期未还,应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费83000元及自2008年2月14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伟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运费人民币83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海香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