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陆建桥与马群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桥,马群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435号原告:陆建桥,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委托代理人:胡亚飞,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群益,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桥诉被告马群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