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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30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龚正茂与宗潮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正茂,宗潮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05号原告龚正茂,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14组。委托代理人龚勇辉。被告宗潮法,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沪江路35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正茂诉被告宗潮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正茂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周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