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30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龚正茂与宗潮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正茂,宗潮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05号原告龚正茂,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14组。委托代理人龚勇辉。被告宗潮法,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沪江路35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正茂诉被告宗潮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正茂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周剑 微信公众号“”